研究生猝死导师有责任吗(鹭岛小律:研究生猝死自习室案:导师否认压迫)

2023-08-06 23:14:29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1月23日上午10时左右,34岁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研三学生谢鹏在学校自习室猝死。医院出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书显示,其死亡原因系心源性猝死。谢鹏父母翻阅其手机后发现,谢鹏读研期间的导师董某文曾将多项与毕业无关的课题工作交由其承担。此外,谢鹏还需帮导师完成打扫办公室、烧水、派发节日福利等生活琐事。在谢鹏生前的最后一个晚上,他仍熬夜工作至凌晨两点半。

谢鹏父母认为,谢鹏的猝死是由于连续工作导致过度劳累,与导师安排的任务过多有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和导师董某文承担各项赔偿金合计1036182元。(来源:澎湃新闻)

死者为大,谢鹏的死无疑令人同情,但学校和导师是否要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该报道一出,网友评论两边倒,有的支持家属起诉,有的则认为家属无理取闹,不能随便黑学校扣帽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谢鹏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这是与个人身体素质、身心情绪调整及日常生活方式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及一定的偶然性。即便谢鹏父母在起诉状中陈述的系导师董某文安排谢鹏承担与学业无关的繁重的工作属实,也无法证明系造成谢鹏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由学校和导师承担全部责任,估计难以全部支持,大概率是会根据过错责任和公平合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32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的规定,学校作为法人,所承担的教学义务只能通过每个教师去完成。如果教师因履行职务造成学生损害的,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如果教师是为了满足个人行为造成学生损害的,学校无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导师与学校是否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也是本案争议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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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研究生猝死 家属索赔学校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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