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达意
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广州达意隆包装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客观的判断立场,经对公司提交的有关资料、决策程序等进行核查,我们对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时,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其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增加的关联交易额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正常交易,以市场价
格为定价依据,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回避表决。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
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其中,
公司层面以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指标充分考虑了当前行业发展状况、公司
目前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战略规划等因素,并兼顾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
激励效果,业绩目标明确,指标设定合理、科学,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成长
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考
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
意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广州达意隆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宪民、梁彤、陆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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